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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英文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母校成就校友、校友助力母校、共同报效祖国的新时期工作理念,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和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和合作,促进校友之间联系与协作,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繁荣南航,发展祖国航空航天民航事业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和严谨学风,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奋发图强,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以此作为在校师生的榜样,激励其不断学习成长;

(二)加强校友、校友组织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促进教学、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建立校友数据库,搜集、整理国内外校友信息,为校友服务;

(五)协助母校拓展学校办学资源,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建议;

(六)编印《校友通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情况、校友会工作及各地校友、校友组织情况;

(七)组织有利于国家、社会、母校以及校友并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

1.凡南航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外国留学生以及以其他形式曾在南航学习的学生。

2.凡曾在南航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母校的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关心本会与母校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八)协助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九)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订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校友工作,积极为本会服务;

(二)对本会在事业上、学术上有较大贡献者;

(三)重点地区、行业校友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102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